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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13年,由华侨、侨眷和海归精英创办,注册资本2.8亿元,是拥有海内外双牌照的私募基金公司。

热点 | 资管新规细则落地,影响近28万亿资金市场

10月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下简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数据, 截至2018年6月30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7.77万亿元,这意味着此次落地的《资管细则》将对近28万亿元的资金市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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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资管细则》适度放宽了私募资管的展业条件,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了PE一定灵活性,同时允许商业银行资管机构、保险资管机构等担任投资顾问。


此外,《资管细则》设置了过渡期,从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为规范私募资管业务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不合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不合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过渡期结束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将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吸收合理的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此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了: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配套细则的10大看点,供大家参考:


1、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证监会表示,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验证。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变动频繁,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计划,若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募产品,仅需识别至公募产品,无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


2、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3、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4、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35%。 因证券市场波动、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且在调整达标前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5、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 个月。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6、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 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 1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 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明确账户名称。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8、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以下三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


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为推动平稳过渡,对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资管细则》的,允许其到期了结,但最晚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并要求在规范过程中,按规定充分做好信息披露,避免市场误读。


9、《资管细则》如何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规范?

《资管细则》从以下四方面,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是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是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一物多卖”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质”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


三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10、过渡期有何安排?

《资管细则》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与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文章内容来源于:证监会官网、私募工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