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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可以免责或解除么?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全国人民的生活。为进行疫情管控,政府采取了人员隔离、交通限制、停止经营等措施,一时间全社会仿佛都被按下了“暂停键”。目前复产复工已有序展开,但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的全面恢复还需等待,疫情带来的普遍广泛的影响还将持续一段时间。那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会导致合同免责或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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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确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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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会引发以下两种法律后果:


(一)合同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免责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03举几个例子,来说说不可抗力导致的免责和合同解除


让我们通过下面几个例子来理解合同的免责和解除。


(一)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用于合同免责,至少要满足以下两点条件:

1、 “新冠疫情”是“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

例如:原定于疫情期间交货的买卖合同,由于受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企业被暂缓复工、员工被强制隔离,无法按时复工复产,或虽然货物已经生产完成,但交通管制等隔离措施导致卖方不能按时将货物运输到买方处。在这样的情况下,疫情是“因”,卖方无法正常交货是“果”,卖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责任。

2、合同签订的时间在疫情发生或变化之前

由于“不可抗力”是“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通常只有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才可能受到影响、才有理由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主张合同免责。但也存在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的例外。例如:在全国疫情已经得到明显控制的3月中旬,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目的地为A市的“五一长假”《旅游合同》,但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一周A市疫情出现严重反弹,政府采取了“封城”措施,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因为疫情突然扩大仍然是合同签订的时候不能预见的情况,也可引用不可抗力免责。


(二)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用于合同解除,要满足下面条件:

首先要区分合同的“免责”与“解除”:“免责”仅仅是免除合同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违约责任,合同仍要继续履行;而“解除”则是将整个合同解除并终止履行。显而易见,合同的“解除”是比“免责”更严重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上也会更为慎重严格,具体表现为:此时要求疫情的影响已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在疫情发生前某人预订了春节年夜饭、外地机票或高铁票等,由于疫情封控的影响,明显不可能再进行消费了,这时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仅仅是由于一方自身原因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在疫情及管控措施未达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严重程度就随意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04善用措施 科学应对新冠疫情


综上,不可抗力并非是解决当前疫情形势下合同履约受阻的“灵丹妙药”,就像医院需要针对每一个病人的自身状况来医治病人,不可抗力条款的运用也要针对不同的合同情形、满足不同的条件。疫情期间,除了要认真做好防护措施外,遇到合同履约问题建议先以实事求是、节约成本、平衡利益的方式一一协商来调解合同纠纷,并尽到一定的相互通知及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的义务,若协商不能,则要积极正确地拿起法律武器,适用合同的责任免责和解除,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