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而我们常说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符合一定定义法律特征的行为统称,在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时才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由于在现实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呈现高频多发、混合、转换、多变种的特点,多统称为“非法集资”。
由于私募基金看似“高大上”,近年来利用私募基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例屡见不鲜。在3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度处置非法集资国家机关部级联席会议中,总结了2018年各地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平台、企业的查处及整改情况,其中尤为关注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形容非法集资是一个“由爱生恨,始乱终弃”的过程,在前期大家都是利益共同体,很少有人举报,骗局被揭开又追悔莫及。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如何打着“私募基金”幌子对投资者设下骗局,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存在哪些明显区别特征?我们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应从哪些方面识破非法集资的圈套?本文特为此进行以下总结,为大家对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的甄别提供参考:
01募集资质的合法性与平台信息的公开性
非法集资的募资行为通常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或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拟进行私募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须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取得相应类别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通过,同时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才能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鉴于私募基金信息的公示公开性,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可充分利用www.amac.org.cn、www.csrc.gov.cn等公示平台核实私募机构及基金产品的信息、核实产品的投向和公示信息是否与管理人披露信息一致,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02识别游说、谨防骗局
非法集资的销售人员通常以故意夸大、不实的语言对产品进行宣传,如宣称理财产品限时限量供给、过时不候等以造成投资者的紧迫心理、或利用权威机构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以降低投资者的心理防备、或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乃至投资零风险造成投资者无法正确认识投资风险、或宣传投资无门槛等等,部分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在受其宣传蛊惑影响后,容易掉入陷阱。相反,私募基金首先就是禁止公开宣传推介,这也是“私募”两字的由来;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而是根据资产实际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另外私募基金对认购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有严格的资质要求,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后拥有24小时的冷静期,冷静期后募集机构需向投资者回访,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相较非法集资,推介、募集的程序规范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03关注产品运作,识别项目真实性
非法集资常见手法之一是通过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的方式骗取投资者资金,募集资金汇入资金池,后续不独立运作且投向不明,并利用资金池进行借新还旧、期限错配、令单一投资者尤其是后续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以保障。私募基金的发起基于真实项目,资金投向明确,为保证基金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的独立性,自2018年下半年起通过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需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募集资金财产使用进行托管或监管,此类资金监管措施极大的防止了基金财产被非法挪用。资金投入项目后,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后基金运行信息,为投资人对资金投向及项目进展跟踪提供参考。
04非法集资常见的几类形式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集资汇集资金后,非法占有、使用、转移、挥霍导致资金无法回收的风险及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往往血本无归。
“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就飞不起来了”。当您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警惕高利诱惑及保本承诺,选择正规渠道,最重要的是防止“贪心”,对偏离市场主流回报率的投资提高警惕,学会辨别您接触的理财产品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